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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伪造证件并危驾 酿成苦果终成灾
2020-12-0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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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王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庆丰苑小区南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51mg/100ml。事故发生前,王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次其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2020年10月下旬法院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千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驾驶员朋友们,在驾驶机动车上路时,谨记要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切忌存有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证件;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不可酒后驾驶,宁可晚到一分钟,不能喝酒上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酒后驾驶,终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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